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3 14:58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13日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浙科办发〔2019〕1号)的要求结合我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四、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所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五、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六、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负责实施,办公室和科技规划与监督处配合。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处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科技规划与监督处进行法制审核。

七、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执法公示,相关职能处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门户网站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八、落实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强化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但不得少于1年。

十二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相关职能处室于每年110日前将本处室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分类数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科技规划与监督,科技规划与监督处处汇总并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于每年131日前将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上报政府。

十三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处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十四文字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执等。执法文书参考格式文本以及制作指引,详见附件1

十五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十六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事项目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详见附件2

执法记录仪由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处室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应提交集体审议,并制作集体审议记录。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八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送达回执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十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二十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记录机制。科技规划与监督处会同办公室做好与国家、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系统对接工作,相关执法处室做好日常运用(包括信息录入、更新、维护等)。

二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五)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二十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都要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科技规划与监督处负责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及标准,详见附件3

实施行政执法的处室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十三实施行政执法的处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7个工作日前,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详见附件4,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科技规划与监督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详见附件5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十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科技规划与监督处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详见附件6。情况复杂或需组织听证的,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核。

二十五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中,可以向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处室应予以配合。

二十六、市科技局和其他部门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市科技局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二十七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科技行政执法案卷。

二十八各行政执法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相关人员在法制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九本办法自20201013日起实施。

三十各县(市、区)、金华经济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配套措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附件:1. 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docx

2音像记录事项目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docx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及标准.docx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docx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docx

6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格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