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金华市科技创新培训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科学技术局网站(kjj.jinhua.gov.cn),通过网站首页“阳光政务公告”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与合作处,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50084703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
联系人:马苏娟,联系电话:0579-82270195。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8日
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金华市科技创新培训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中共金华市委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科技类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科技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科技类培训服务是指编程、科学实验、机器人、STEM等有益于培养科技创新思维,提高科学素养的培训活动。
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科及其延伸类项目,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和棋牌类、航模类、球类、电子竞技、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职业技能类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均不属于科技类培训服务范畴。
二、举办者条件
科技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再对清单之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申办做出限制。
(一)社会组织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培训机构名称由4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一般采用“金华市”或“金华市+区”或“县(市)”)+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科技类培训+组织形式4个部分组合而成。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科技类培训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学科类培训业务相关内容。
四、场所设施
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并取得建设部门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符合建筑涉及防火规范。
(一)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要求:凡冠名为“培训部”的,其场所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凡冠名为“培训中心”的,其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凡冠名为“培训学校”的,其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办学场地应具备房屋安全、消防以及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等条件。应有足够的配套用房(教师办公室、教室、卫生间等),教学设施与设备满足教学、生活、活动需要,且符合安全要求。
(二)教学用房应为商业用房,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科技类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教学用房应为3层或3层以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培训的教学用房应为4层或4层以下,面向高中段和成人培训的教学用房应为5层或5层以下。
(三)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四)科技类培训机构不招收寄宿学员。
五、开办资金
举办者申请筹设、正式设立科技类培训机构,必须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最低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并须经法定机构验定,计列在科技类培训机构法人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六、章程制度
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应当依章程建立行政、教学、财务等管理制度。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地址;
(二)法人属性;
(三)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
(四)举办者、开办资金、资产的来源及性质等;
(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
(六)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七)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七、校长与教师
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配备结构合理、满足科技类教育培训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与教师,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一)聘任的专职校长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 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每个培训项目专职教师不得少于1人,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并具有与授课内容相应的教学经历。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培训内容
科技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与教材,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规开展与科技类培训服务无关的培训课程,不得组织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科技类竞赛活动。
(一)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应向所在地科技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应当选用培训课程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资金监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参照学科类管理办法,建立收费资金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十、办理流程
申请设立科技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先向当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凭借批准文书和登记材料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十一、其他事项
本标准由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标准自发布30日后试行,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和规定,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
附件: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类别 | 序号 | 负面清单 |
举办者(社会组织) | 01 |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 |
02 | 法定代表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03 | 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04 | 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不良的。 |
05 | 法定代表人存在有犯罪记录的。 |
06 | 法定代表人失去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举办者(个人) | 01 |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02 | 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03 | 信用状况不良的。 |
04 | 存在有犯罪记录的。 |
05 | 失去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校长 | 01 | 未取得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的。 |
02 | 教育管理岗位经验少于5年的。 |
03 |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
04 | 身体状况不佳,存在不能胜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情形。 |
教学人员 | 01 | 未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 |
02 | 未取得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的。 |
03 | 未持有健康证的。 |
04 | 如外国人未取得来华工作许可的。 |
05 | 如外国人持有的是C类工作许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