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发布日期:2021-10-29 09:25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9月28日在http://kjj.jinhua.gov.cn/art/2021/9/28/art_1229317784_3923581.html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结果予以公示。

经过30个日的公示期,截至10月28日,我单位收到如下反馈意见:

1.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第二章 招用及解聘”对从事非学科类的教学科研人员做出了要求“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建议将专职教师的要求改为“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2.根据教育部公示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中,含有大量的自然科学素养类的竞赛,建议删除“不得组织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科技类竞赛活动”的表述。

3.办理流程中,如果没有事先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预审名称,直接到科技部门进行申请,科技部门批准后去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时机构名称可会能不能使用,所以建议增加“举办者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预审培训机构名称”的表述。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与合作处,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500847030@qq.com。

联系人:马苏娟,联系电话:0579-82270195。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28日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图解《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