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0079099554XX/2021-0423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金市科〔2021〕6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1-11-08 10:49:26
统一编号: ZJGC05-2021-0002 有效性: 有效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8 10:49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科技局,金华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110月29日

 


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为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幼儿)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是指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创客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

二、举办者条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一)社会组织。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机构名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本标准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四、场所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二)场地面积。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

(三)设施设备。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编程、机器人等科技类培训的设备及器材总价值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符合培训内容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四)安全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相应主体责任,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开办资金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六、章程制度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应当依章程建立行政、教学、财务、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地址;

(二)法人属性;

(三)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

(四)举办者开办资金、资产的来源及性质

(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

(六)组织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七)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七、校长与教师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配备结构合理、满足科技类教育培训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与教师,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一)聘任的专职校长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安全管理人员经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

(三)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教材(含省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科技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建立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科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九、资金监管

严格按照《关于金华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关于金华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及风险预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

十、办理流程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先到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预登记,再向所属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凭借批准文书和登记材料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将辖区内科技类培训机构批准办理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十一、其他事项

本标准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在本标准施行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两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和规定,有冲突的部分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

 

 

 


附件

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类别

序号

负面清单

举办者

(社会组织)

01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

02

法定代表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03

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04

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不良的。

05

法定代表人存在有犯罪记录的。

06

法定代表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举办者

(个人)

01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02

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03

信用状况不良的。

04

存在有犯罪记录的。

05

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校长

01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02

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03

信用状况不良的。

04

存在有犯罪记录的。

05

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06

未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07

教育管理岗位经验少于3年的。 

08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09

未持有健康证的。

教学人员

01

信用状况不良的。

02

存在有犯罪记录的。

03

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04

未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05

未取得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的。

06

未持有健康证的。

07

外国人未取得来华工作许可的。

08

外国人持有的是C类工作许可的。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1111日印发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图解《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关于《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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