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金华市...

发布日期:2022-03-15 14:08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政策原文链接

《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即将施行,现将涉及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顶层设计,与国家、省政策更好衔接,进一步完善众创-孵化-产业化的全链条创新创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启动了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修订,坚持规范标准、简化流程、优化管理,为推进创新载体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二、政策解读

(一)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

认定条件

修订后

修订前

运营时间

1

1

孵化场地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孵化场地面积在3000-6000平方米的,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孵企业使用面积50%以上,至少3年有效租期

3000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50%以上

孵化资金

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有资金使用案例

-

服务队伍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80%以上,每10家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40%以上

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企业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

在孵企业

不少于20

8家以上

毕业企业

创办三年内的,有毕业企业;创办三年以上的,累计毕业企业达8家以上

-

专业孵化器

在满足综合孵化器条件的基础上,聚焦我省三大科创高地和我市“2+4+X”等重点产业领域,同一领域企业占比60%以上

孵化场地在1500以上,在孵企业达5家以上。

(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认定条件

修订后

修订前

运营时间

6个月

3个月

孵化场地

不低于300平或20个创业工位,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75%以上,至少3年有效租期

不低于500平,至少2年有效租期

服务队伍

至少配备2名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2名专兼职导师

至少3名具有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拥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队伍

入驻团队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

服务活动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育等活动不少于5

-

孵化案例

每年有1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

三、注意事项

1.市级创新载体通过金华科技大脑系统申报,实现全程信息化、无纸化,其中市级孵化器由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市级众创空间由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备案申报受理工作,并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后报市科技局统一备案。

2.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参照省级以上创新载体实行年报制度,每年须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为升级省级以上创新载体夯实基础),并不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科技局

解读人:邵雅婷、方黎明

联系方式:82468931





关于《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关于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图解《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