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0079099554XX/2022-068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金市科〔2022〕1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2-03-14 17:26:42
统一编号: ZJGC05-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6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金华开发区科技局:

为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规范管理,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2. 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238

附件1

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体系,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二、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申请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备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较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孵化场地面积在3000-6000平方米的,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50%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申请专利企业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创办三年内的,有毕业企业;创办三年以上的,累计毕业企业达8家以上。

(二)专业孵化器在满足综合孵化器条件的基础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聚焦我省三大科创高地和我市“2+4+X”等重点产业领域,在同一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

2.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四、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五、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六、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金华科技大脑系统申报,填写有关申请材料

(二)县(市、区)科技局、开发主体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三)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科技局党组会通过后予以发文认定,授予“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牌匾,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

(四)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孵化器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七、管理考核:

(一)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市、区)科技局、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具体做好辖区内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二)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经认定的孵化器每年须按要求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三)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对孵化器开展考核,重点考核孵化器孵化情况、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考核结果作为推荐省级孵化器的重要依据。

(四)孵化器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运营机构、场地、建设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开发主体科技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核实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予以确认或取消其认定资格。

八、本办法自202248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金华市级科技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金市科字〔20106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体系,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金华市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市级创新创业平台。

二、鼓励各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园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三、申请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

(二)拥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三)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配备2名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育等活动不少于5

(六)每年有1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四、备案管理:

(一)县(市、区)科技局、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市科技局统一备案,授予“金华市众创空间”牌匾,享受众创空间相关优惠政策。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众创空间备案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三)众创空间实行年报制度,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每年须按要求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连续2年未报送年报的取消备案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众创空间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运营机构、场地、建设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开发主体科技部门应及时核实变更情况并将同意变更或取消备案资格的核实结果报市科技局确认

    五、本办法自202248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金市科字〔201670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关于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图解《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金华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