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0079099554XX/2022-0729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金市科〔2022〕7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2-10-14 14: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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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4 14:48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和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金华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金华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

20221010


金华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7部门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 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杭银发〔202112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信贷与支持对象

科技信贷是指由银行机构按优惠利率向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纯信用贷款和担保(保险)机构提供担保(保险)的贷款。

二、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

合作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设有服务科技企业的机构或部门,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合作银行名单由市科技、金融监管等部门联审后公布。鼓励银行机构发放纯信用的科技信贷,也可以由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包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三、贷款用途

科技信贷主要用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试制和推广应用(包含材料费);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或配套产品的开发应用等。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投资活动。违反规定的,银行机构有权根据贷款协议提前收回贷款。

四、贷款期限利率与担保

鼓励银行机构发放中长期科技信贷。科技信贷应实行优惠利率,担保(保险)机构提供担保(保险)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纯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LPR100个基点。

保险机构的保证保险费率、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政府性担保费率不超过1%)。积极探索银担批量担保合作模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上限可适当提高。除利息、保费及担保费以外,银行机构、保险和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科技信贷相挂钩的附加费用。

五、补助方式

合作银行按限定利率向科技型企业发放的科技信贷,给予银行机构上年末1年期LPR80%的补助,单家银行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单家企业的科技信贷原则上在单家银行机构办理,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银行机构在次年的131日前向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科技信贷补助申请,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科技信贷补助的材料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资助方案,市、县(市、区)两级科技部门将资金分别拨付给银行机构。

六、申办程序

1.科技企业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并按银行机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银行机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贷款的科技企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对符合科技信贷条件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2.需要担保或保险机构提供担保保险的科技信贷业务,由银行机构和担保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具体操作流程由银行和担保保险机构协商办理,合作协议报科技部门备案。

3.向科技企业发放双保融资的,按照现行双保融资支持机制办理。

七、贷后管理

银行机构和担保(保险)机构要加强对科技信贷的贷后管理,密切监测企业贷后资金运用情况,防止企业变更信贷资金用途,违规流入股市、房市等领域。要及时跟踪了解贷款企业经营发展和信用变化情况,发现贷款存在风险的,银行机构应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确保科技信贷资产安全。

八、信用监督

贷款企业应自愿接受银行机构与担保(保险)机构信贷和结算监督。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贷款企业将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科技部门应加强对贷款企业发展和运营情况的跟踪了解,建立科技信贷定期通报制度,加强绩效评价。

九、部门职责

1.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提供科技企业名单,统一发送给合作银行、保险及担保机构,支持配合做好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摸排、推荐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兑现。

2.市金融办要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协调指导工作。

3.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完善科技信贷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银行机构科技信贷的定向资金支持。

4.金华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和引导全市银行保险机构运用双保融资支持机制、保证保险贷款产品等,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

十、附则

1.金华市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县(市)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金市科〔202172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金华市科学技术局、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金华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金华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