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金华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我们制订了《金华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科学技术局网站(kjj.jinhua.gov.cn),通过网站首页“阳光政务公告”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kjgxc@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联系人:王林强,联系电话:0579-82461121。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1日
金华市科技信贷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7部门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 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杭银发〔2021〕121号)、《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金委发〔2020〕36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信贷支持对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
合作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有服务科技企业的机构或部门,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合作银行名单由市科技、金融等部门联审后公布。鼓励银行发放纯信用的科技信贷,也可以由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包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三、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原辅材料购买等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协议提前收回贷款。
四、贷款期限利率与担保
鼓励银行发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科技贷款应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等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纯信用方式发放的科技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等期限LPR加100个基点。保险机构的保证保险费率、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政府性担保费率不超过1%)。积极探索银担批量担保合作模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上限可适当提高,原则上不超过累计年化担保贷款本金的5%。除利息、保费及担保费以外,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科技信贷相挂钩的附加费用。
五、补助方式
银行向科技型企业发放科技信贷,给予银行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75%的补助,单家银行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单家企业的科技信贷原则上在单家银行办理,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抵(质)押贷款不享受补助政策。银行在次年的1月31日前向县科技部门提交科技信贷补助申请,县科技部门负责科技信贷补助的材料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资助方案,市、县两级科技部门将资金分别拨付到申报银行。
六、申办程序
1.科技企业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按银行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银行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贷款的科技企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对符合科技信贷条件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2.需要担保或保险机构提供担保保险的科技贷款业务,由银行和担保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具体操作流程由银行和担保保险机构协商办理。
3.向科技企业发放“双保”融资的,按照现行“双保”融资支持机制办理。
七、贷后管理
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加强对科技信贷的贷后管理,密切监测企业贷后资金运用情况,防止企业变更信贷资金用途,违规流入股市、房市等领域。要及时跟踪了解贷款企业经营发展和信用变化情况,发现贷款存在风险的,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应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确保科技信贷资产安全。
八、信用监督
贷款企业应自愿接受银行与担保机构信贷和结算监督。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贷款企业将被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暂停其科技创新资金申报资格3年,贷款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将被纳入征信系统。科技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信贷企业发展和运营情况的跟踪了解,建立科技信贷定期通报制度,加强绩效评价。
九、部门职责
1.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提供科技企业名单,统一发送给合作银行、保险及担保机构,支持配合做好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摸排、推荐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兑现。
2.市金融办要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协调指导工作。
3.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完善科技信贷“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银行机构科技信贷的定向资金支持。
4.金华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和引导全市银行保险机构运用“双保”融资支持机制、保证保险贷款产品等,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
十、附则
1.县(市)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金华市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2.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金华市区,原《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金市科〔2021〕72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金华市科学技术局、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