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信贷支持对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
合作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有服务科技企业的机构或部门,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合作银行名单由市科技、金融等部门联审后公布。鼓励银行发放纯信用的科技信贷,也可以由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包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三、贷款用途
贷款仅限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原辅材料购买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协议提前收回贷款。
四、贷款期限利率与担保
单笔科技贷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科技贷款应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等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加150个基点,纯信用方式发放的科技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等期限LPR加250个基点。保险机构的保证保险费率、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一般不超过1%)。积极探索银担批量担保合作模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上限可适当提高,原则上不超过累计年化担保贷款本金的5%。除利息、保费及担保费以外,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科技信贷相挂钩的附加费用。
五、补助方式
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付息、还贷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抵(质)押贷款不享受贴息政策。区科技部门负责科技信贷贴息补助的材料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资助方案并拨付到科技企业,市科技局对区科技部门每年集中开展科技信贷贴息补助奖励的兑付工作。
六、申办程序
1.科技企业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并按银行机构要求提供贷款申请材料。银行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贷款的科技企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对符合科技贷条件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2.需要担保或保险机构提供担保保险的科技贷款业务,由银行和担保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具体操作流程由银行和担保保险机构协商办理。
3.向科技企业发放“双保”融资的,按照现行“双保”融资支持机制办理。
七、贷后管理
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加强对科技信贷的贷后管理,密切监测企业贷后资金运用情况,防止企业变更信贷资金用途,违规流入股市、房市等领域。要及时跟踪了解贷款企业经营发展和信用变化情况,发现贷款存在明显风险的,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确保科技信贷资产安全。
八、信用监督
贷款企业应自愿接受银行与担保机构信贷和结算监督。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贷款企业将被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暂停其科技创新资金申报资格3年,贷款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将被纳入征信系统。科技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信贷企业发展和运营情况的跟踪了解,建立科技信贷定期通报制度,加强绩效评价。
九、部门职责
1.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提供科技企业名单,统一发送给合作银行、保险及担保机构,支持配合做好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摸排、推荐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兑现。
2.市金融办要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协调指导工作。
3.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完善科技信贷“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银行机构科技信贷的定向资金支持。
4.金华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和引导全市银行保险机构运用“双保”融资支持机制、保证保险贷款产品等,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
十、附则
1.本办法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金华市区,原《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金市科〔2019〕114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金华市科学技术局、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