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金东区科技局和金融办,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拓展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金市科〔2019〕114号)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目录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目录
文件名称 | 文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金华市区 科技信贷管理办法 | 金市科〔2019〕114号 | 五、信贷机构。根据科技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合作银行由各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市确定的名单中自主选择,保险及担保机构由各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银行、保险及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金华市区设有分支机构,并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机构或部门。 2. 对金华市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 3. 合作银行需承诺科技信贷利息按照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 | 五、信贷机构。根据科技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合作银行由各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市确定的名单中自主选择,保险及担保机构由各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银行、保险及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机构或部门。 2. 对金华市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 3. 合作银行需承诺科技信贷利息按照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