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2 10:51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政策原文链接

 

    《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将施行,现将该《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等精神,原《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金市科〔2019114)的服务对象、程序、管理方式已不适合现在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好地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激情,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政策解读

(一)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条:

1. 科技信贷支持对象明确科技信贷支持对象为市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 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明确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及相关条件

3. 贷款用途。明确贷款限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原辅材料购买等活动。

4. 贷款期限利率与担保明确了贷款期限、利率、保险担保措施等。

5. 补助方式明确了贷款贴息补助方式、上限和支付形式。

6. 申办程序:明确了科技企业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申请贷款,对通过审查符合科技贷条件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需要担保或保险时的操作流程及“双保”融资机制。

7. 贷后管理。明确贷后管理中的资金用途、动向及需要防范的风险及措施。

8. 信用监督。明确了对贷款逾期未偿等情况的处置。

9. 部门职责:明确了市科技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和金华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10. 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及具有解释权的单位。

)主要优化调整内容

1.对象的修订

1)取消对支持对象的限制条款:新办法国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条件删除掉。

2)放宽对合作机构的要求:合作银行应设有服务科技企业的机构或部门,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名单由市科技、金融等部门联审后公布。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由合作银行自行选择。

2.条件的修订

1)取消对信贷规模的限制取消了原办法信贷总规模10亿元的规定。

2)取消对贷款额度的限制取消了原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的规定。

3)更加优惠的利率和保险、担保费率。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当期LPR150个基点,纯信用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当期LPR250个基点。保险机构的保证保险费率、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一般不超过1%)。

4)优化贴息补助方式。原办法“科技信贷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最高30%),给予2/3的贴息资助”,优化为“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付息还贷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3.程序简化。科技企业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4.调整风险分担机制。原办法规定信贷风险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40%,保险、担保机构、银行按照合作协议共同承担60%。新办法调整为市、区财政主要负责科技信贷贴息补助,合作银行、保险与担保机构按协议承担信贷风险。

5.规范贷后管理。企业不得变更信贷资金用途,违规流入股市、房市等领域。

6.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1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释单位:金华市科学技术局、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

  解释人: 方黎明

  联系电话:0579-82469791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图解《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

关于《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修改《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内容的通知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