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发布日期:2020-09-15 18:44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8月19日在http://kjj.jinhua.gov.cn/art/2020/8/19/art_1229317784_3206961.html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结果予以公示。

经过7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截至8月27日,我单位收到如下反馈意见:

1.为充调动和发挥我市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发明创造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根据《金华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建议将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条件(三)修改为:拥有Ⅰ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10项(含)以上。

2.鉴于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改为备案制,为保障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质量,使各县(市、区)不以追求建设数量为目标,建设取消市科技局对县(市、区)市级研发机构的考核指标任务。

3.按照《管理办法》,市研发中心审核权限下放,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备案程序中,建议将“(一)申请单位对照条件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电子版”调整为“……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将“1.研发中心备案申请表”调整为“1.研发中心申请表”;将“(二)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研发中心备案审核,备案文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年度抽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研发中心将予以通报并撤销备案。”调整为“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研发中心备案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将“(三)市属单位申报备案的研发中心直接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经审核、公示后,发文备案”调整为“……公示后,发备案文件”。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kjgxc@163.com。

联系人:费焱,联系电话:0579-82468931。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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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原文

《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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