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

发布日期:2020-10-13 15:46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政策原文链接

《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即将施行,现将该《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金华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金市科字200923)的认定条件、程序、管理方式已不适合现在工作的需要。为了更好地激发科技企业创新激情,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全市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修订《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二、主要政策解读

(一)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六部分

1.定义:明确研发中心的定义。

2.任务:明确研发中心的任务。

3.条件:规定了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在企业性质,实验、试制条件及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研发队伍以及合法经营六个方面的相关要求及应具备条件。

4.程序:规定了申请备案研发中心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县(市、区)科技部门、市科技局备案研发中心的程序。

5.管理:明确了研发中心管理模式、变更及撤销要求。

6.附则: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金华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金市科字﹝200923号)同时废止。

)主要优化调整内容

1.概念的修订

1)名称的修订:将“金华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修订为“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2)定义的修订:修订为设在科技企业(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经科技部门依条件审核备案的市级研究开发机构。(原办法:依托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包括研发中心、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等。)

2.条件的修订

1)依托单位类别增加: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医疗单位也可作为依托单位建立研发中心,同时要求依托单位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

2)要求具备一定的实验、试制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

3)删除对依托单位承担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与数量要求。

4)删除对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和数量的要求。

5)不再对研发中心专职科技人员的职称和学历作要求,突出团队和带头人作用: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带头人,研发中心专职科技人员5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20%以上。(原办法:在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研发机构专职科研人员5-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50%以上)

6)违法行为要求范围扩大:近三年未发生环境违法事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科研失信等。(原办法:近三年无环保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3.程序的修订

改认定制为备案制,简化流程和材料,县(市、区)备案权限下放、简政放权。流程如下:

申请单位提出备案申请,(1)县(市、区):提交电子版材料→县(市、区)科技局、开发主体科技部门备案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2)市属单位:提交电子版材料→市科技局经审核、公示后发文备案。(原办法: 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纸质材料→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评审、公示、发文)

4.管理的修订

1)优化管理模式:研发中心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定期组织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研发中心保留、整改、摘牌的重要依据。研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通过“金华科技大脑”填报信息,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运行状况,报送研发成果、发展绩效等信息。(原办法:采用合同制管理,建设期满后依据合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授牌)

2)撤销管理:因改合同制管理为动态管理,删除“建设期满验收不合格的”,删除“不按时参加评估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增加“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应用“金华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检查评估、不参加绩效评价等。”。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释单位: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解释人: 费焱

  联系电话:0579-8246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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