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8-19 15:39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体系,加强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金华市科学技术局网站(kjj.jinhua.gov.cn),通过网站首页阳光政务公告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kjgx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827日。

联系人:费焱,联系电话:0579-82468931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0819  

 

 

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体系,加强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概念

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指设在科技企业(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称依托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经科技部门依条件审核备案的市级研究开发机构。

二、中心任务

(一)研发中心要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结合自身科技创新需求,开展科研攻关和产业化开发,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及8+N”等重点行业。

(二)推进产学研合作,不断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装备,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建成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建设科技创新团队的重要基地。

三、备案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单位等,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备一定的实验、试制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万元以上(农业类、软件类企业50平方米、50万元以上)。

(三)拥有Ⅰ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2项(含)以上。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200万元(含)以上,或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单位的,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五)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带头人,研发中心专职科技人员5人(含)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20%以上。

(六)近三年未发生环境违法事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严重失信等。

四、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对照条件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电子版:

1.研发中心备案申请表;

2.研发中心建设方案;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

4.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二)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研发中心备案审核,备案文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年度抽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研发中心将予以通报并撤销备案。

(三)市属单位申报备案的研发中心直接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经审核、公示后,发文备案。

五、中心管理

研发中心是依托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部门应加强对研发中心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作用,在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立项推荐中优先支持。

(一)研发中心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研发中心保留、整改、摘牌的重要依据。

(二)研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通过“金华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运行状况,报送研发成果、发展绩效等信息。

(三)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报科技部门备案。

(四)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研发中心称号,且2年内不再受理其研发中心备案申请。

1.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2.违反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发生严重科研失信、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应用“金华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检查评估、不参加绩效评价等。

(五)建有市级研发中心作为推荐省级研发机构的必要条件。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金华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金市科字﹝200923号)同时废止。

 


_page_break_tag_

《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原文

《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策解读

《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