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 list-paddinglef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ul list-paddingleft-2">
制订背景
为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深入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实现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创新券互认互通,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方案〉的通知》(G60联席〔2018〕4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制定依据
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
2.《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方案〉的通知》(G60联席〔2018〕40号);
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
适用范围
金华市区。
主要内容
1.基本框架:分基本内容、使用要求、监督管理等三部分内容。
2.调整内容
(1)发放主体。在原办法的发放主体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的基础上增加了金义都市新区。
(2)发放基数。取消原办法各发放主体的发放基数,现办法明确各发放主体创新券兑付总额原则上不突破年度目标任务。
(3)使用对象。由原办法的使用对象为各级各类科技型企业和创业者,调整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提出优先支持高新园区、科技城、高新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创园、小微企业园的科技型企业。
(4)支持范围。原办法的支持范围只限用于为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查新检索、科技培训、技术服务,现办法支持范围扩大到在为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中所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分析评估、专利纠纷服务等)。专利代理、专利质押和专利保险因已列入专利授权补助范围,不作为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券支持范围。
(5)接收对象。主要接收对象由原经省内注册登记的创新载体调整为经省、市级科技部门登记的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及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里的科学平台,作为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实现与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科技创新券的互认互通。
(6)支持额度。原办法明确每家企业一次申领创新券不超2万元,年度最高不超5万元,抵扣额度年度累计1万元及以下全额抵扣,1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50%抵扣;现办法调整为每个企业一次申领创新券不超过5万元,年度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7)兑付奖励。原办法市财政根据各区完成实绩在发放基数内的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超过发放基数100%之内的部分,按50%比例给予奖励;现办法调整为市财政根据各区、开发主体创新券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的50%比例给予奖励。
解读单位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生效日期
2019年9月1日。
_page_break_tag_
《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