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深入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实现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创新券互认互通,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方案〉的通知》(G60联席〔2018〕4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普惠性制度安排。市区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各区、开发主体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由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义都市新区向企业直接发放。
二、创新券依托“浙江科技大脑”(www.zjsti.gov.cn)推广应用,申领、兑付等环节均在线进行。企业可以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三、创新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创新载体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各区、开发主体的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实施管理,确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做好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付等日常管理工作。创新载体负责提供创新服务、记录创新券使用情况及申请兑现等工作。
四、创新券发放对象是在市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有创新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高新园区、科技城、高新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创园、小微企业园的科技型企业。
五、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是经省、市科技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等创新载体,及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的科学平台。
六、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市区科技型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分析评估、专利纠纷服务)等创新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重点研发计划、公益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政府财政资助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七、创新券原则上实行“自主申领、先领先得”。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年度内每家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每家企业一次申领不超过5万元,年度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企业所需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八、按照浙科发条〔2017〕70号文件要求,各区、开发主体科技、财政部门对创新载体报送的《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申请材料,应及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按审计结果及时兑现创新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开发主体提交的兑付文件、审计报告给予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的50%比例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不突破年度目标任务,每季度兑付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次月10日前。
九、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市财政、科技部门视情委托中介机构对创新券发放、使用及兑现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金市科字〔2015〕28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开发主体可结合实际,制订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
金市科[2019]75号--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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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