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对《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科发政〔2019〕117号)进行了修订。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全省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领域法治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省科技厅印发了《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基准》)。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实施办法
《办法》共2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追究时效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完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完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包括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权基准的;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四)增加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增加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六)增加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七)增加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修订,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八)删除了行政复议等内容,认真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优化裁量基准
《基准》对科技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优化调整。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裁量标准等要素,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次数、违法所得、危害程度、处罚标准等内容,对各违法行为明确裁量阶次、细化具体情形、量化罚款幅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三、关键词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自2024年1月16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蔡建军,0571-8705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