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0079099554XX/2020-0735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金市科〔2019〕10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0-02-24 11:38:19
统一编号: ZJGC05-2019-0005 有效性: 有效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4 11:38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科技局

政策解读链接

各县(市、区)科技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金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修订完善的《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

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市本级派往县(市、区)、开发主体乡(镇、街道)的科技特派员,主要用于:

(一)科技特派员(含团队及法人科技特派员)项目的补助;

(二)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费及意外伤害险;

(三)培训、会议、考核、考察、评审等费用。

四、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科技特派员项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实行分类资助,优秀项目每项安排补助10万元、良好项目每项安排补助8万元。

(二)科技特派员的生活补助费实行年度包干制。根据金华到入驻地路程远近划分为三类:一类每人补助1.2万元(东阳市、浦江县、磐安县),二类每人补助1万元(兰溪市、永康市、武义县),三类每人补助0.8万元(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意外伤害险安排800元/人/年。

(三)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的培训、会议、考核、考察、评审等。

五、市科技特派员项目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程序立项。项目实施内容要结合派驻乡镇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主要包括技术指导、成果推广、帮扶结对、示范基地建设等,通过科技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派驻乡镇的发展水平。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扶持特色产业、开展技术培训、推进成果转化等有利于惠及民生发展的相关领域,不得用于机构和人员经费、奖金津贴福利补助、招待费、慰问费、通信费、通讯设备购置以及与项目无关的交通费等其它费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从中提取工作管理经费。生活补助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往返交通费及下乡补助费,补贴开支参照《金华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金市财行〔2017〕234号)执行。

(二)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拨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由科技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将资助经费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三)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费拨给各派出单位,由各派出单位根据科技特派员所驻乡(镇、街道)考勤记录按实发放。

(四)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市科字〔2013〕13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