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0079099554XX/2020-0747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金市科〔2020〕6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0-10-13 17:23:15
统一编号: ZJGC-2020-0005 有效性: 有效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3 17:23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科技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金华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01013

 

 

 

金华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农〔2016167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金华市星创天地(以下简称星创天地)是指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培育和农业科技企业孵化提供低成本、专业化、信息化、便捷化、一站式的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星创天地实行备案制。

二、星创天地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基地、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科技特派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科研人员、家庭农场主及中小微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成果转化、产业创意、产品创新、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打造集科技示范、创业孵化、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平台。

三、申请备案星创天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相对集中连片不少于200亩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20个以上,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不少于5人,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

(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和创新创业服务管理制度。

四、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对照条件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

1. 备案申请表;

2. 场地使用说明材料;

3. 入驻创客、创业服务团队和企业清单(列明入驻时间);

4. 星创天地建设运营方案,重点阐明现有资源和基础条件、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内容、目前已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下一步发展方向和工作计划等。

(二)县(市、区)、开发主体申报备案的星创天地由本地科技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属单位申报备案的星创天地直接报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后,发文备案。

五、星创天地是农村创新创业的重要孵化平台,各级科技部门应加强对星创天地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一)星创天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定期组织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星创天地择优推荐、激励、整改、摘牌的重要依据。

(二)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星创天地的发展,帮助落实扶持政策,对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配套扶持和服务,并选派科技特派员联系指导

(三)励各类投资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向星创天地及在孵企业;励星创天地推荐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赛事;鼓励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科技特派员等,为星创天地发展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四)星创天地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报科技部门备案。

(五)备案星创天地作为推荐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必要条件。

(六)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星创天地称号,且2年内不再受理其星创天地备案申请。

1. 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2. 违反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发生严重科研失信、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的;

3. 无正当理由,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检查评估、不参加绩效评价等。

六、本办法自202011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金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抄送:金义新区新城建设指挥部科教产业部。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01013日印发  

1文本ZJGC05-2020-0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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