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两新”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我局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金政办发〔2025〕59号)文件“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条款精神,起草了《金华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金华市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的若干举措〉“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条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日。诚挚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反馈时请务必注明联系方式):
1.登录金华市科学技术局网站(kjj.jinhua.gov.cn),通过网站首页“阳光政务公告”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与合作处,邮编:321017。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9日。
联系人:张彦春,联系电话:0579-82277097。
附件:1.《金华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金华市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的若干举措〉“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条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10日
附件1
金华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精神,加强金华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从业行为,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域内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驿站)和技术经纪人。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仅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四条 技术经纪人驿站(以下简称“驿站”)是指依托高校院所、科技园区等具有较强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赋能资源的载体设立,为技术经纪人提供办公洽谈、信息交互、资源对接、培育赋能、政务代办等执业基础配套服务的综合平台。驿站是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打造技术经纪人的“集聚地”、“充电站”与“服务港”。
第五条 技术经纪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发挥组织、协调、管理、咨询等作用,从事成果挖掘、培育、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金华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技术经纪人实行登记入库或认定批复管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技术经纪人自愿申请。
第七条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金华市科技人才与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在市科技局的领导下,负责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市科技局的领导和市科创中心的牵头下,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机构管理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实行登记入库管理,申请登记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不少于3名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从业人员。
(四)有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五)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申报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服务的直接收入不低于30万元;或近两年促成的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3项;或促成技术交易额累计不低于50万元。
(六)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或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4次;或开展培训不低于100人次。
第九条 登记入库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均可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市科创中心审核,报市科技局审定后,按程序列入市级管理。
第十条 管理与激励
(一)市科创中心牵头对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机构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转移业务开展、活动组织及氛围营造、技术转移服务成效等方面。
(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三)已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金华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序列:
1.未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的;
2.入库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3.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事故、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5.主动申请撤销入库等其他情形的。
被清退的技术转移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
(四)激励措施。对评价“合格”及以上、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五)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创中心报送经归口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变更申请。
第三章 技术经纪人驿站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经纪人驿站实行认定批复管理,申请认定批复的驿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金华市域内拥有适合驿站建设的固定且功能完善的实体空间(含展示、洽谈、路演、办公等功能区域)。
(二)具备专业化运营团队,明确实体化、市场化运营主体,并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流程,能够为技术经纪人提供常态化服务。
(四)具备技术转移培训、专业知识赋能、信息交互对接、相关政务代办等核心功能,并已初步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认定批复程序
(一)依托单位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建设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创中心申请。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科创中心审核。
(三)市科创中心将审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审定,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批复、授牌,并明确任务书。
第十三条 管理与激励
(一)市科技局牵头,依据驿站任务的要求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撤销驿站资格。被撤销的技术经纪人驿站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批复。
(三)激励措施:对经认定批复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技术经纪人驿站,根据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四)驿站应于每年底报送当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驿站发生更名、运营主体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创中心报送变更申请。
(五)同一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驿站。
第四章 技术经纪人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入库的技术经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技术转移流程和法律法规,接受过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由相关已登记入库或认定批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出具从业证明。
(四)积极协同高校院所、揭榜挂帅服务中心暨浙中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技术经纪人登记入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入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已登记入库或认定批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出具从业证明后,报送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市科创中心。
(二)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科创中心。
(三)市科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入库。
第十六条 管理与激励
(一)市科创中心牵头对登记入库的技术经纪人实施动态管理,在库的技术经纪人,有下述情况之一将被清退:
1.在申请登记和入库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连续2年未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业务的。
3.在从事技术转移活动过程中,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清退的技术经纪人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
(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技术经纪人的归口管理;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技术经纪人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督促技术经纪人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三)激励措施:对促成技术交易的在库技术经纪人,根据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华市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的若干举措》
“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条款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两新”深度融合,推动大孵化集群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金政办发〔2025〕59号)文件“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条款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技术经纪人和技术转移机构,按实际促成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奖励,每位技术经纪人、每家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合计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
(一)政策说明
1.奖补对象:按照《金华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登记入库并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人和技术转移机构。
2.实际促成技术交易额:以在金华市内落地促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技术经纪人申请用附件1,技术转移机构申请用附件2;
2.佐证材料。技术交易的三方合作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发票收据等。
(三)奖补流程
1.申请
(1)时间:详细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2)方式:由申报主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至区科技部门;
2.审核
(1)初审:申报截止后,由区科技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科技局;
(2)复审: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后确定补助金额;
(3)公示:由市科技局对通过终审的申报主体及补助金额在官网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资金兑现
(1)兑付时间:每年一般集中组织申报兑付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2)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指定账户。
(3)技术经纪人和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同一个项目的技术交易额不重复奖补。
二、政策条款:对技术经纪人驿站,政策有效期内按前一年综合评估情况给予每家驿站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一)政策说明
1.奖补对象:经市科技局认定批复的技术经纪人驿站;
2.奖补金额: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综合评估报告为准,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给予50万元奖励;得分75分(含)到85分(不含)为良好,给予30万元奖励;得分65分(含)到75分(不含)为合格,给予15万元奖励;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应年度不给予奖励。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工作报告。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关于技术经纪人驿站年度综合情况评价报告;
3.综合情况评价相关佐证材料。
(三)奖补流程
1.申请
(1)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兑付1次;
(2)方式:由驿站依托单位提交资金奖补申请报告与驿站年度工作报告至市科技局。
2.审核
(1)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技术经纪人驿站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局党组会议对技术经纪人驿站年度综合评估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补助金额;
(3)市科技局对技术经纪人驿站拟补助情况在官网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资金兑现
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将兑付资金拨付至技术经纪人驿站相应账户。
三、其他事项
1.对于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的企业及个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追缴资金并记录在诚信档案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有效期与《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金政办发〔2025〕59号)一致。
3.本政策适用金华市区,财政奖补资金按市、区各半承担,区级以技术输入方所在地为奖补主体,其他县、市参照执行,政策举措与其他文件如有重叠交叉,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附件1
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书
(技术经纪人)
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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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姓名及职务 |
| 单位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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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 别 |
| (照片) |
出生日期 |
|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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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及职称 |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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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学位)及毕业院校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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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历 | (从高中开始) |
工作经历 | (从教育经历完成后开始连续阐述) |
申请人 发挥作用情况 | 何时获得何种技术经理人证书及发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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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自述 | (条目式列出,包含实际到账金额,不超过300字) |
申请奖补情况 | 促成技术合同数量(项) |
| 促成技术交易金额(万元) |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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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意见 | 本单位郑重承诺:该申报人员所提供的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属实,申报人为我市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做出一定贡献,按照规章制度推荐其申报资金奖补,若有弄虚作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以上信息材料属实,推荐其申报资金奖补。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2
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书
(技术转移机构)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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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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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姓名及职务 |
| 单位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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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体面积 |
| 技术经纪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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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纪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 职务或职称 | 联系方式 | 入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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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机构发挥作用情况 | 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促成技术交易额情况 | 300字以内(条目式列出,包含实际到账金额) |
技术经纪人作用发挥情况 | 300字以内 |
申请奖补情况 | 促成技术合同数量(项) |
| 促成技术交易金额(万元) |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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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 意见 | 本单位郑重承诺: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属实,申报单位为我市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做出一定贡献,按照规章制度推荐其申报资金奖补,若有弄虚作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以上信息材料属实,推荐其申报资金奖补。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