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分散、化解企业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根据《关于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方案》(金委发〔2025〕4号)和《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2025年版)》(金政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实际,我们制订了《金华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科技局官网(http://kj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科技局综合协调处,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82531142@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
联系人:傅云波,联系电话:0579-82476263。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24日
附件
金华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分散、化解企业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根据《关于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方案》(金委发〔2025〕4号)和《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2025年版)》(金政发〔202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我市各类创新主体,包括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及在金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中小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二、补贴范围
参照科技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确定的险种,先行对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责任保险、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履约保证险、人才意外险等科技保险产品开展保费补贴,鼓励企业通过科技保险方式加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开展。
(一)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对企业等投保实施的在研科技计划项目,无法按照项目任务书(或计划书)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研发任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项目研发损失费用进行理赔。
(二)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对企业等引进科技成果(含产学研合作、概念验证、中小试等)在研发、转化过程中未能获得成功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产学研合作经费、引进科技成果的损失进行理赔。
(三)科技项目研发责任险。企业等经验收合格的研发成果由于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理赔。
(四)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履约保证险。对企业签订的《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交易合同》约定的免费许可期限届满后,企业未办理完成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协议签约手续继续实施标的科技成果的,或企业作为意向买方参与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并在获得唯一买受人资格后,未在有偿转让公告确定的期限内与科技成果权利人办理完成科技成果转让协议签约手续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先用后转履约保证金金额进行理赔。
(五)人才意外险。对在我市参与“百博入企”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补贴标准
投保企业等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相应保费。对于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责任保险的保费,按照年度实际支付保费最高8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或科研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人才意外保险的保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四、保险机构
(一)保险机构须获得所在省级分公司的科技保险业务授权书,具有上述险种承保资质并承诺同时开展上述险种。
(二)保险机构应建立与科技保险相关的内控评价、合规管理和风险监控等内控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理赔流程和标准,设定具体的理赔时限,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赔付。
(三)保险机构应成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或设立专业的服务团队,定期组织承保、理赔宣导及培训,处理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响应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四)保险机构每月初将上月承保情况报市、区科技部门和金华金融监管分局备案。
五、补贴流程
(一)市、区科技部门每年5月、11月开展保费补贴结算拨付。投保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向科技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
2.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
3.根据投保险种提供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成果引进证明、科技合作协议等相应材料。
(二)人才意外险由市科技局统一投保。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金华金融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2025年全年实施有效。本政策奖补措施适用于金华市区,涉及财政奖补资金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由市、区共同承担。县(市)可根据当地财政支出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