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22 17:30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

政策原文链接

《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即将施行,现将该《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24〕5号)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构建和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本办法的修订,经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认真研究、讨论、完善,正式印发《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二、主要政策解读

本办法共有3部分组成: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定义、备案条件、备案程序。

一是研发中心定义。研发中心是指设在科技企业(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以下称依托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且经科技部门依条件审核备案的市级研究开发机构。

二是备案条件。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具备一定的实验、试制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含Ⅰ类知识产权,包括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带头人,研发中心专职科技人员5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20%以上。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科研失信等。

三是备案程序。依托单位对照条件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电子版:1.研发中心备案申请表;2.研发中心建设方案;3.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研发中心备案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组织年度抽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研发中心将予以通报并撤销备案。对撤销有异议的研发中心可向金华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规划与监督处书面反馈。市属单位申报备案的研发中心直接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经审核、公示后,发文备案。 

解读机关: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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