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金华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15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2〕31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金华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决定开展资格申报工作,请符合自然科学研究初、中、高级专业技术申报条件的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专利服务等)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材料准备,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初级申报条件(见附件1)。
(二)中、高级评价条件原则上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69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2)。
(三)学历、业绩材料等取得时间截至2022年6月30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聘书起聘时间算起,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专业技术人员要实时更新个人业绩档案库,及时做好个人业绩档案库的维护工作。
(四)继续教育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申报初级人员须提供2022年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证明,申报中、高级人员均须提供近3年(2020-2022年)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证明。2022年金华市继续教育平台已升级,专技人员可登录手机端和电脑端进行学习。为做好政策衔接,设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过渡期:2022年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补学前两年的继续教育学时;2023年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补学2021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从2024年起,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完成近三年每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再进行补学。专业课程学时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五)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化,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可从其他系列转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同级职称。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除外),2022年起需参加经济系列考试或评审,不再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原取得知识产权自然研究系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经济系列相应职称,无需转评。
二、在线申报
(一)初、中级职称评审申报人员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在线填报(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网站首页下载)。申报信息经单位资格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提交至金华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31日,逾期系统关闭。
(二)各单位进行职称初定人员统一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在线填报。初定初级人员申报信息经单位资格审查无误后提交至各县市自然科学研究职称评审受理点进行审核;初定中级人员申报信息经单位资格审查无误后提交至各县市自然科学研究职称评审受理点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提交至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初定申报没有时间限制,全年受理。
(二)申报人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需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申报人员根据申报计划类型、申报职称系列、单位隶属关系等,选择相应的申报计划进行申报,提取个人业绩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用人单位(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要认真审核业绩档案,确保信息无误。
(三)在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论文、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等信息可从共享数据接口中自动提取,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2001年之前毕业的请提供《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扫描件。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党校、技工院校、部队院校需上传相关扫描件。
(四)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传的附件材料若无法提供原件扫描件,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全市各中、高评委要对磐安县和武义县的申报对象实行单列评审,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
三、事业单位人员推荐要求
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并在系统中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单位没有空岗或有空岗但对通过评审取得资格人员不能聘任的均不得推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受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的限制),并按以下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一)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二)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本单位申报竞聘,并作竞聘履职承诺。
(三)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将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单位聘任。单位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出现“有岗不聘”现象。
四、其他要求
(一)职称初定、认定、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中办理。个人业绩档案维护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登录系统,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二)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一个地方的,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三)坚守诚信底线,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如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金华市科技人才与创新服务中心 郑 璐
电 话:0579-82050147
地 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28号行政中心5号楼606室
附件:1.金华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2.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价条件(试行)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9日
附件1
金华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初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5〕69号)、《人力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专利服务等)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实习员。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获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事业单位需有岗位空缺,通过竞聘形式进行。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资格。
第七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转评研究实习员资格。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第八条 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员(包括转评、兼评)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作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九条 破格申报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研究实习员资格。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实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
(二)具备中专学历,实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4年;
(三)任现职以来需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获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良种审(认)定成果、植物新品种权等1项,或参与完成新产品1项,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2.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科研项目2项。
3.以第三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
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推荐1项,或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证书1项。
第十条 其它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1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二)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三)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
(四)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五)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定。
(六)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定,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参与承担研究任务。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参与选择研究课题和参与制定研究方案。
2.参与较大科研任务,探索新领域,发现某些基础理论问题。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1项。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推荐1项,或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证书1项。
3.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科研项目2项。
4.以参与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参与正式出版著作1部。
第十二条 从事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学科具有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参与承担研究任务。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参与选择研究课题和参与制定研究方案。
2.作为成员参与研究课题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能围绕一定的实际应用目的,参与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收集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素材。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良种审(认)定成果、植物新品种权等1项,或参与完成新产品1项,或参与制定企业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推荐1项,或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证书1项。
3.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科研项目2项。
4.以参与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并撰写与经济社会紧密联系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1篇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阶段性或结论性研究报告1篇,或参与正式出版著作1部。
第十三条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本学科具有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参与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工作经验。
2.参与较大科研任务,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帮助解决某些管理问题、政策难点或技术难题等,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参与科技咨询、服务或承担一定数量的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参与的技术推广达到一定规模,获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推荐1项,或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证书1项。
3.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科研项目2项。
4.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并撰写与经济社会紧密联系的专业研究报告2篇;或参与正式出版著作1部;或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第十四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专利专业工作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趋势,能较好辅助解决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能参与开展专利申请受理、专利检索、分析、评议等工作。
2.掌握专利文件撰写的基本要领,能撰写或审核专利申请文件,或掌握专利纠纷案件处理方法和程序,从事法律法规实务工作。
(三)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参与组织制定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在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转让、引进中得到较好落实。
2.参与完成本单位专利申请文件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文件1件以上,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作为代理人独立完成专利申请文件10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文件10件以上,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参与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年度完成受理量或费用收缴量1000件以上,或参与完成专利权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受理审查等工作,年度完成300件以上。
3.参与完成本单位或受委托的专利检索查新、专利统计分析、专利审查、侵权咨询等,并出具报告,本单位的出具报告1篇以上,受委托的出具10篇以上;
4.参与本单位以及合作单位专利纠纷案件1件以上,或代理专利纠纷案件3件以上。
5.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科研项目2项。
6.以参与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参与正式出版著作1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评价条件为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报评审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从事基础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为了获取自然现象和可观察事物的新的基本原理性知识,不以特定或具体的应用为目的所进行的理论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以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为前提,围绕某一特定应用目的或应用可能性而探寻科学理论和技术原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科技评估、科技咨询查新、体育科学等岗位上以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为政府等机构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提供观点、方法和理论,或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根据研究内容对改进工作方法、推动社会发展提供观点、方法和理论,或大力推广科技成果,获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专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专利服务工作中专利战略的制订与实施,产品立项、研发、销售等过程中的专利管理,对专利进行申请、管理、保护、运用、审查,处理纠纷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文所提的成果应为任现职以来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关联度高、与所依托的科研行为紧密性高的成果。科技奖励一般是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以及其它政府机关颁发的科技类奖。奖项等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等以正式立项任务书、项目合同(未验收项目)或验收合同(已验收项目)为准。企业项目应有相应完整的委托协议、立项书等证明材料。所涉及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应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参与”是指承担项目、调研、评估、政策文件制定、方案制定等的组成人员。
“以上”均含本级。
金市科〔2022〕48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