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金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金委发〔2020〕36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现制订了《金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科学技术局网站(kjj.jinhua.gov.cn),通过网站首页“阳光政务公告”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科技局高新处,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kjgx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0日。
联系人:陈道印,联系电话:0579-82461121。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0日
金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补齐创新驱动短板,全面落实《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强和规范金华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根据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位与任务
(一)重点实验室是我市重大科创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二)主要任务
1.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2.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3.组织开展科技创新。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围绕我市“2+4+X”产业体系,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4.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二、申报与认定
(一) 基本条件
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省科技领军企业和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金华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或围绕我市“2+4+X”产业体系、现代农业、海洋经济和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领域。
2.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4%,或年研究开发费用均达到1000 万元以上。
3.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3年承担过市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5.依托单位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二) 认定流程
1.发布通知。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不受理与已建实验室核心研究方向重复或类似的申请。
2.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编制《金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金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等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省、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3.考察评审。市科技局按照《金华市重点实验室认定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对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现场考察,择优确定重点实验室名单。评审考察内容包括:
(1)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2)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3)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
(4)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5)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运行。
4.公示发布。经确定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三、建设与管理
(一)明确建设任务
经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重点实验室建设责任书,明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和经费等内容,责任期自认定之日起2年。
(二)加强运行管理
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1.重点实验室所在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
2.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按照责任书要求,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3.依托单位要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4.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与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5.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6.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市科技局核准。
7.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各重点实验室应及时在金华科技大脑中填报反映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8.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9.对新获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将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四、考核与评价
(一)期满考核
对2年责任期满的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考核优秀的,每家奖励15万元,并每年支持两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连续三年;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二)绩效评价
责任期后,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金华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综合评价,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1.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2.对评价为优秀的,给予后续项目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3.对评价为不合格或排名倒数10%以内,经整改复评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三)运行监督
1.重点实验室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无故不按期完成责任书约定建设任务的,记入科技信用档案;严重违约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于取消资格的市重点实验室,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单位的认定申请。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金华市重点实验室认定评价指标体系
2.金华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金华市重点实验室认定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一、 基本条件 | 1.研发场地 | 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米以上。 | 符合/不符合 |
2.科研设备 |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 |
3.研发投入 |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4%,或年研究开发费用均达到1000 万元以上。 |
4.科研基础 | 相对集中的核心研究方向,所申报领域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近3年承担过市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
5.研发人员 | 专职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 |
6.社会责任 | 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
7.支持举措 | 依托单位财务状况、支持举措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运行。 |
二、 必要性与可行性(100分) | 1.建设意义(15分) | 建立重点实验室的必要性;国内外、省内该领域或学科或行业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组建重点实验室对学科或行业的技术进步引领作用以及贡献等情况。 | 15 |
2.研究方向(15分) | 聚焦三大高地建设,围绕我市“2+4+X”产业体系,及现代农业、海洋经济和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领域。 | 15 |
3.自身条件(30分) | 工作基础 | 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在领域或学科中的影响和地位,及运行机制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项目承担、科研成果获奖、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论文/著作、科研能力/科研进展、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同创新等。 | 10 |
组织架构 | 组织架构科学合理得4份;组织架构基本科学合理得2-3分;组织架构不合理、有待完善得0-1分。 | 4 |
科研设备 | 2000万及以上得4分;1500(含)-2000万得3分;1000(含)-1500万得2分。 | 4 |
研发人员 | 25人及以上以上得4分;20(含)-25人得3分;15(含)-20人得2分。 | 4 |
资金投入 | 依托单位自筹建设经费1000万以上得4分; 500(含)-1000万得3分;200(含)-500万得2分;200万以下得1分。 | 4 |
制度建设 | 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得 4 分;制度建设基本科学合理得 2-3分;制度建设不合理、有待完善得 0-1 分。 | 4 |
4.开放合作情况(10分) | 开放合作和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情况。 | 10 |
5.发展规划(10分) | 基础建设、科研成果、开放合作、产出转化、运行管理等目标,3—5年目标定位和发展方向等。 | 10 |
6.当地政府重视(20分) | 经费支持 | 给予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支持。 | 10 |
制度建设 | 制定重点实验室支持政策、制度等。 | 10 |
附件2
金华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评价标准 | 分值 |
一.人才培养与条件建设(20分) | 1.人才培养(10分) | 专职科技人员(2分) | 人 | >20人 | 2 |
20人≥人数≥15人 | 1 |
<15人 | 0 |
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2分) | % | 比例>80% | 2 |
80%≥比例≥60% | 1 |
比例<60% | 0 |
三年来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人数(6分) | 人 | 每培养(或引进)1名国家级人才得3分;每培养(或引进)1名省级人才得2分;每培养(或引进)1名市级人才得1分。累计不超过6分。 | 0-6 |
2.条件建设(4分) | 研发建筑面积(2分) | ㎡ | >2000㎡ | 2 |
2000㎡≥面积≥1000㎡ | 1 |
<1000㎡ | 0 |
科研仪器设备及试验装置资产原值(2分) | 万元 | >2000万元 | 2 |
2000万元≥原值≥1000万元 | 1 |
<1000万元 | 0 |
3.运行管理(6分) | 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情况(6分) |
| 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 5-6 |
制度基本健全,运行较为规范。 | 3-4 |
制度不够健全,运行不够规范。 | 1-2 |
二.科研活动与创新成果(45分) | 4.承担课题(8分) | 三年内承担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与市级课题数量(8分) | 项 | 每主持承担1个国家级课题得5分;每主持承担1个省部级课题得3分;每主持承担1个市级课题得1分。累计不超过8分。 | 0-8 |
5.论文专著(5分) | 三年内论文及出版的专著数量(5分) | 篇 | 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权威期刊(top10)发表论文,每篇得5分。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篇SCI、EI、ISR得1分;国内一级期刊得0.5分;中文核心期刊得0.25分;其他CN、ISSN刊号得刊物得0.1分;每出版1部专著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6.科技奖励(10分) | 三年内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数量(10分) | 项 |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奖得10分;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9分、二等奖得8分、三等奖得7分;获得一项厅局级科技一等奖得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分。累计不超过10分。排名第二、三的承担单位按1/2、3/1计算得分,以此类推。 | 0-10 |
7.知识产权(10分) | 三年内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经认定的农业新品种、取得临床新药批文)数量(10分) | 件/项 | 每获得1项临床新药批文得4分;每获得1件发明专利授权得2分;每获得软件著作权或经认定的农业新品种1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 0-10 |
8.标准制定(7分) | 三年内作为牵头单位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7分) | 项 | 作为牵头单位,每主持制定1项国际标准7分;国家标准得6分;行业标准得5分;省级制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得4分;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得3分;其他标准得1分。累计不超过7分。参与标准制定不得分。 | 0-7 |
9. 开放合作课题(5分) | 三年内开放合作课题数量(包括对外开放本实验室课题及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到实验室来做项目)(5分) | 项 | 每设立1项开放课题得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三.公共服务与经济效益(35分) | 10.公共服务(20分) | 三年内为企业等解决技术难题与关键技术的课题数(横向课题)(10分) | 项 | 每解决1项难题或关键技术课题得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0-10 |
三年内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共享和检测服务情况(10分) | 批次 | 累计对外提供服务50批次得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0-10 |
11.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情况(15分) | 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推广情况(含应用到临床)(5分) | 项 | 每转化、转让或推广1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推广累计实现的利税(10分) | 万元 | 利税(效益)≥500万元, 每增加100万,得分增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5-10 |
100万元≤利税(效益)<500万元 | 1-4 |
利税(效益)<100万元 | 0 |
备注: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