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29 15:27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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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即将施行,现将该《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政策依据。2017年,《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7〕107号)、《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浙科改办〔2017〕2号),提出要以“1+X”模式开展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各市要统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统一规划、政策整合。2018年,省科技厅等4部门印发《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试行)》(浙科发条〔2018〕30号),实施综合体建设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政策。2020年4月,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科领办〔2020〕3号),进一步明确省级综合体的申报认定、考核评价及资金支持等内容。

(二)主要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抓好综合体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2018年10月,市政府出台《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提出到2020年,创建综合体25家(其中省级5家),实现县(市、区)全覆盖。2018年11月,市科技、发改、经信、财政四部门联合制订《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提出围绕以“1+9+X”模式开展市级综合体建设。2019年,我市先后出台《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华市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培育专项激励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分层激励,对市区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资助;对重点细分行业综合体建设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500万元的专项激励。

(三)建设成效。2017年以来,我市重点围绕块状经济和现代产业集群发展需求,省市县三级联动建设综合体29家,其中省级7家,市级15家,县级7家,市级以上综合体建设已实现县(市、区)全覆盖,提前1年完成《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目标任务。

(四)下步工作。综合体建设是一个全新的探索,我市工作存在建设进度不均衡、服务产业实效不明显及评价考核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我们把制订《金华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综合体考核督查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扎实推进综合体高质量建设。

二、主要政策解读

办法共17条。

1—4条阐述了建设综合体的背景意义、功能定位、主要内涵,对加强县(市、区)和部门工作联动提出要求。市科技局负责综合体的总体布局、申报创建、考核评价等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级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业务指导与服务;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的责任主体。

5—9条主要是围绕申报认定,对申报建设综合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报流程、评审过程等作出说明。综合体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评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主体管委会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综合运用实地评估、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等方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情况,综合考虑产业分布、地域分布等,择优提出年度创建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10、11条重点是考核评价,市科技局会同发改、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综合体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根据综合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突出综合体的创新服务功能、体制机制创新导向,一级指标由“体制机制创新15分、创新能力指数25分、服务能力指数25分、产业竞争力提升25分、带动区域创新10分”等构成。同时,将特色亮点工作作为加分项,获得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综合体建设经验在市内外推广应用,每项2-3分,累计不超过10分。对综合体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综合体,予以警告一次;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综合体予以摘牌。对建设期满的综合体进行期满考核,在综合考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基础上开展,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综合体予以摘牌。

12、13条主要是资金支持和使用,对市区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综合体,自签订任务书当年起3年内,市财政资金每年资助100万元。上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资金资助;绩效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全额追回市财政资金。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财政资助资金要全额用于综合体建设,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或人员工资、福利、奖励等。

14、15条,对综合体的日常管理、重要事项调整、运行模式创新方面提出要求。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建设模式,及时总结成功做法,为全市提供经验。

16、17条为附则,办法有效期3年,市科技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释单位: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解释人:方黎明

  联系电话:0579-82469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