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8-31 18:40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体系,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金华市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金华市科学技术局网站(kjj.jinhua.gov.cn),通过网站首页“阳光政务公告”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kjgx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8日。

联系人:方黎明,联系电话:0579-82469791。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31日  




金华市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的功能是集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标准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科技金融等创新资源要素,强化创新、深化服务,为提升块状经济和现代产业集群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全链条服务。

第三条 综合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院所及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因地制宜、因业施策。支持各地深度整合科技、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商务、金融等各类服务产业的创新资源,按照“政府搭平台、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构建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建立市县(市、区)联动的建设推进机制,统筹协调综合体建设、管理工作。

(一)市科技局负责综合体的总体布局、申报创建、考核评价等统筹协调、牵头抓总工作。

(二)市改革委、市经信局等市级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综合体建设的业务指导与服务。

(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指导并参与综合体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综合体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产业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准确把握综合体的建设定位、功能、要求和内涵,研究推进综合体建设的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不断提升综合体建设推进的时效度、与当地实际的匹配度、创新资源的集聚度、与产业结合的紧密度、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畅度、创新全链条的协同度。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建设综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配套能力、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需要提升,科技创新与服务需求迫切,能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或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龙头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融通的完整产业链条。

(二)在产业公共创新和服务方面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效建设与整合融合科技创新服务、检验检测、中小企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服务等公共服务载体,引进集聚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深化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完善产业创新链与服务链,为产业集群培育提供全链条、综合性创新服务。

(三)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企业获益,建设思路、建设主体明确,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具有较完善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明确、路径清晰、重点突出,规划科学合理,政策举措有力。强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将其作为高新区、科技城、特色小镇、小微园区的核心要素来打造。

(四)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建设运营单位),要具备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懂科技、懂产业、懂市场、懂管理、懂运营。以政府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发挥市场化机制,完善“自我造血”功能;以龙头企业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做好公共创新服务;以高校院所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突出服务产业创新,完善产学研用紧密协同机制。

第六条 综合体原则上每年由市科技局组织集中申报1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主体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申报书;

(二)金华市XX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规划。

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主体管委会审核后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由市科技局牵头对申报的综合体开展实地评估、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等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产业分布、地域分布等,择优提出年度创建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等4部门联合发文认定。

第九条 建立约束和倒逼机制,对相关产业集群三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责任事故、危化物处置不力或被环保督查查实存在问题的县(市、区),不予支持建设综合体。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发改、经信、财政等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综合体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和建设期满考核。综合体考核数据由申报县(市、区)负责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根据综合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总分100分,分“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指数、服务能力指数、产业竞争力提升、带动区域创新”5个一级指标,具体得分由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方式确定;另设“特色亮点工作”作为加分项,获得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综合体建设经验在市内外推广应用的,每项加2-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二)对综合体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能完成申报书明确的阶段性建设任务的综合体,予以警告一次;连续两年警告的,不再列入综合体名单。

(三)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原则上从年度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市级综合体中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对建设期满的综合体进行期满考核,在综合考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基础上开展,结果分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综合体予以摘牌。

第四章 资金支持和使用

第十三条 对市区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综合体,自签订任务书当年起3年内,市财政资金每年资助100万元。上年绩效评价给予警告的,取消当年资金资助;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警告或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审计结余的市财政资金予以追回。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要重点用于综合体建设,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或人员工资、福利、奖励等。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综合体在运行过程中如有建设运营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需报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书面函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认真总结综合体建设经验,在政府引导推动、公共平台提升、龙头企业带动、多元主体协同等创建做法基础上,积极探索建设新模式,及时总结成功做法,为全市提供建设与运行经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金华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金市科〔2018〕10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金华市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分

体制机制创新

15分

政府部门协同推进、最多跑一处、数字化服务能力

5

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市场化运行、可持续发展能力

5

龙头企业带动全产业链提升

5

创新能力指数

25分

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指数

8

科技人才团队集聚指数

8

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指数

9

服务能力指数

25分

建设进度(质量)指数

8

服务成效指数

12

科技金融指数

5

产业竞争力提升

25分

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

4

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较上年增长(百分点)

4

产业集群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4

产业集群全员劳动生产率较上年增长(百分点)

4

当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比(%)

3

综合体所在产业差异化评价

6

带动区域创新

10分

科技创新指数

4

当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万元)

2

当年该区域创新券使用额(万元)

2

当年该区域本级财政科技拨款(万元)

1

当年该区域本级财政科技拨款较上年增长(百分点)

1

特色亮点工作

加分项,获得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综合体建设经验在市内外推广应用,每项2-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指标解释:

1.政府部门协同推进、最多跑一处、数字化服务能力。反映地方对综合体建设工作的领导力度、重视程度、投入强度,以及各部门协同推进的情况。采取定性评价,在综合体提供必要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评估确定(下同)。

2.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市场化运行、可持续发展能力。反映综合体完善运行机制,实现“自我造血”功能的情况。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综合体的服务收入、盈利情况等数据加权而得。

3.龙头企业带动全产业链提升。反映龙头企业深度参与综合体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龙头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创新资源数、科研仪器设备数、服务次数等数据加权而得。

4.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指数。反映综合体集聚科技创新服务资源的能力,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产业集群引进大院名校数(特别是标志性大院名校)、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数、集聚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数及较上年增长等加权而得,服务机构包括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创新平台、知识产权、标准、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中介等。

5.科技人才团队集聚指数。反映综合体集聚科技创新和服务人才的能力,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综合体集聚的人才团队数、博士或副教授以上高层次人才占比及较上年增长等数据加权而得。

6.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指数。反映综合体服务产业链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情况,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综合体征集、梳理、组织、攻克的关键共性技术、承担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专利等数据加权而得。

7.建设进度(质量)指数。反映综合体对照建设方案的建设进度情况,以及所具备的创新服务能力。采取定性评价。

8.服务成效指数。反映综合体服务产业的成效,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综合体当年服务企业数、解决技术难题数、技术交易项目数、3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次数及较上年增长等数据加权而得。

9.科技金融指数。反映综合体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能力,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部分由当年争取科技创新基金金额、当年种子基金金额、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及较上年增长等数据加权而得。

10.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以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较上年增长,反映产业集群内企业的研发水平总体情况。在计算研发投入强度时,传统工业、新兴工业、现代服务业使用研发投入和营业收入的比值,农林牧渔业综合体采用研发投入和产值的比值(考虑到研发投入数据时效性,统计口径为企业研究与技术开发费)。

产业集群研发投入强度=产业集群内企业研发投入÷产业集群营业收入(产业集群产值)×100%

11.产业集群全员劳动生产率。以产业集群全员劳动生产率、产业集群增加值较上年增长反映综合体促进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全员劳动生产率=产业集群增加值÷产业集群从业人员数

12.当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比。反映综合体在培育该产业科技型企业方面的情况。在计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时,农林牧渔类综合体可包括“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现代服务业类综合体可包括“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省软件企业重点企业”。

当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比=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全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100%

13.综合体所在产业差异化评价。根据传统块状经济、现代产业集群、农林牧渔、现代服务业的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对综合体建设情况进行评价。采取定性评价。

14.科技创新指数。反映综合体所在县(市、区)科技创新能力水平,以省统计局、省科技厅发布为准。

15.当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反映综合体所在县(市、区)科技政策落实效果。考虑到加计扣除数据时效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以企业在“浙江省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为准。

16.当年该区域创新券使用额。反映综合体所在县(市、区)政府对创新券政策的落实情况。

17.当年该区域本级财政科技拨款。反映综合体所在县(市、区)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