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研发投入奖励政策的实施,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
三、适用范围
金华市区。
四、主要内容
1.基本框架:分适用对象、奖励标准、归集范围、奖励流程、跟踪评价、资金监管、附则等七部分内容。
2.调整内容
(1)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在市区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申报研发投入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合理分摊和归集各项研发支出,准确核算研发投入的实际发生额。
(2)奖励标准。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5%的奖励,最高300万元。
(3)归集范围。
1.企业研发投入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和《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范围进行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2.委托研发费用。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单个项目委托外部单位研发的,委托外部单位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50%。经审核确认后的委托研发费用按80%计入研发投入总额。
3.纳入奖励范围的研发项目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项目,不包含已获得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财政性资助的项目。
(4)奖励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通过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czbz.czj.jinhua.gov.cn)进行申报,不再报送纸质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2.审核程序:由区科技部门初审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
(5)跟踪评价。市科技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跟踪调查等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投入等进行研判分析,对奖励政策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优化政策。
(6)资金监管。按照“信息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留痕、有效追溯”要求,加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发挥审计中介机构作用,对业务流程实现全程监控,规避财政资金重复资助和被套取的风险。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暂停拨款、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