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治超显神威 “以案说法”话安全

发布日期:2020-04-21 10:50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1.【案情简介】

2020年03月31日,当事人朱××驾驶车牌号为皖PB××××/皖PC×××挂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渣土从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运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车辆行驶至G318国道下行214KM+200米广德市阳湾科技治超检测卡点时,经动态称重仪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57.74吨,超出该车限重49吨的规定,超限率17.83%,运输货物可以解体,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随后,广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下达告知单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制作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单、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这些权利。

2.【处理过程】

在这一个案件中,从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到处罚决定,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关法律条文支持,涉及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3.【法律依据】

1 、立案调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条: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的货运车辆,以逃逸等方式拒绝称重检测的,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所有权人在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依法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处罚。

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