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为统筹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信贷作用,切实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于2019年6月启动《金华市区科技信贷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本次修订坚持整体提升、规范标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确保绩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充分释放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潜能,提高科技信贷服务实体经济效力提供政策支撑。
二、制定依据
1.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
2. 《金华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金市科〔2016〕35号)。
三、适用范围
市区。
四、主要内容
1.支持对象。在市区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解读:增加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支持对象,加快培育创新动能,引导企业加强研发力度。)
2.信贷规模。信贷总规模10亿元,其中婺城区、金东区(含金义都市新区)分别为3亿元,金华开发区4亿元。(解读:增加信贷规模,减轻创新主体研发负担。)
3.额度期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最高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保险机构的保证保险费率、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5%。除利息、保费及担保费以外,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科技信贷相挂钩的附加费用。(解读: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研发工作持续稳定开展,规范金融机构服务模式。)
4.贷款用途。贷款仅限用于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原辅材料购买,流动资金周转等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协议提前收回贷款。(解读:明确资金用途,帮助企业防范风险,提升创新能力。)
5.信贷机构。根据科技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合作银行由各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市确定的名单中自主选择,保险及担保机构由各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银行、保险及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金华市区设有分支机构,并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机构或部门。
(2)对金华市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
(3)合作银行需承诺科技信贷利息按照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解读: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开设科技金融相关业务,增加科技创新主体的选择空间,形成合作多元化、效能最优化的科技金融生态圈。)
6.保证模式。科技信贷由保险机构提供保证保险,或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具体模式由企业自主选择。(解读:优化担保保险模式,可由保险机构提供保证保险,也可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7.资助方式。科技信贷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最高30%),给予2/3的贴息资助,保证保费或保证担保费给予2/3的资助。贷款贴息及保证保费、保证担保费资助资金由各区审核后支付。(解读:明确资助方式为利率贴息和保费资助。)
8.信贷程序。
(1)企业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向银行提出申请。
(2)保险、担保机构和银行对申请企业独立进行保前、贷前审查。
(3)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发放贷款。
(4)保险、担保机构和银行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上季保险、担保及贷款发放情况报市、区科技部门备案。(解读:简化贷款程序,程序为: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保险、担保机构和银行贷(保)前审查→银行审批并放贷→报市区科技、财政部门备案)
9.贷后管理。保险、担保机构和银行要加强对科技信贷的贷后管理,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企业的信用情况变化等进行检查和监控,跟踪了解企业发展和运营情况,提高科技信贷安全性。发现贷款存在明显风险的,银行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解读:明确由保险、担保机构和银行对科技信贷进行贷后管理。)
10. 风险防范。科技信贷月末代偿率(代偿率=实际代偿余额/月末贷款余额)达到10%时,银行应暂停办理新增贷款业务,并启动预警机制,经区科技、财政、保险、担保机构和银行协商后处理。科技信贷余额首次达到5亿元时,科技、财政、保险、担保机构和银行联合开展风险评估。(解读:风险防范规范化,政策性融资担保科技信贷月末代偿率达到10%时,银行暂停办理新增贷款业务,并启动预警机制。)
11.风险赔付。市、区联动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技信贷出现逾期后,经办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应及时进行追偿,逾期满60日仍未追偿款项的40%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剩余部分由保险、担保机构、银行按照合作协议进行代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收回的款项,由风险补偿资金出资方、经办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按比例分别受偿。追偿后最终无法收回的款项,可按规定程序核销。(解读:风险赔付体系由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共同构成,科技信贷出现逾期后,明确由经办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进行追偿,未能追偿款项的40%,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剩余部分由保险、担保机构、银行按照合作协议进行代偿。)
12.信用监督。贷款企业应自愿接受银行、保险与担保机构信贷和结算监督。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给予贷款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不良信用贷款记录,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暂停其科技创新资金申报资格3年。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科技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信贷企业发展和运营情况的跟踪了解,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绩效评价。(解读:贷款企业需接受银行、保险与担保机构信贷和结算监督,逾期未偿的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将有不良信用贷款记录,并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暂停其科技创新资金申报资格3年。)
13.附则。
(1)本办法实施中所需资金由市、区根据财政体制分担。
(2)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金华市区。《金华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金市科〔2016〕35号)同时废止。(解读:明确资金来源和实施期限。)
五、解读单位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六、生效日期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