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

发布日期:2019-12-31 17:53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纸诉状将20名潮汕地区被告人起诉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涉案专利是“一种互动四轴飞行器”,专利号:ZL201721595515.6。原告诉称,其拥有专利权的四轴飞行器产品技术新颖、外形独特,自产品研发上市以来,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此同时,市面上仿制该专利的产品大量出现,导致专利权人遭受巨大损失。于是原告将该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共计15-20万元不等)。

【调查与处理】

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后,于2019年11月委托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组织调解。经多次协商调解,该批量20宗案件最后有17宗以调解成功结案,涉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承诺不再实施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方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各案件情节不同不予详列,基本在几千元);原告方撤诉并不再就同一事实追究被告方的侵权责任。该协议结果得到原被告双方的认可并迅速得到履行,完满解决纠纷。

【法律分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侵权的客观事实基本无异议,主要

争议的焦点在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经调查了解,本案中存在“大部分被告为中小电商经营者,被告自述在进行销售时对销售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并不知情,且侵权行为涉及销售但不涉及生产,涉及非恶意侵权”、“在快维中心调委会开展调解之前涉案网店早已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且总销量低,获利少”等具体情节。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此条款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后,《专利法》第七十条对“非恶意的侵权行为”作了相关解释: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被告方对其实施了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这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次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七十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方可能存在不知情的非恶意侵权情节但暂未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平原则及相关司法实践,在本案的侵权赔偿数额认定方面建议双方就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应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达成合意,最终协调当事人双方就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例涉及被告人数有20人,属于涉案人数众多,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的纠纷案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保护范围认定以及技术比对等复杂程序,诉讼过程不仅程序多、历时久,本案东莞的原告人以及多名潮汕地区被告人还需要不断往返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配合调查和开庭审理,由汕头本地拥有一定专利纠纷处理经验和优势的快维中心调委会协助开展调解,能借助地域风俗优势更好地组织被告方参与调解。另外,批量案件的难点在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不一、调解工作量大等,可谓“众口难调”,快维中心调委会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抓住这批案件的事实来由和争议焦点,着重就“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协调,在调解时既着重于解决当前矛盾,也注重警示教育,逐一帮助各个被告了解案件侵权事实和专利法律规范后再进行协商,有利于被告人更好地认识专利,主动解决矛盾、自愿承担侵权责任,并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规范自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