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潘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行政处罚类)

发布日期:2018-12-01 10:45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6日19时20分至20时30分,永泰县科技文体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永泰县葛岭镇XX号的娱乐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经营包厢7个,其中2个包厢正在营业,而该场所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查验,现场主管黄XX陈述该场所为潘XX投资设立的,业主潘XX也在经营现场;执法人员对涉案的2台电脑主机和1台功放进行抽样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抽样取证凭证》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还对现场检查过程及上述相关物证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对业主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由场所负责人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潘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该场所经营时间短,亏本经营,违法所得为负数,视为无违法所得。

二、处罚决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17年11月27日,本机关拟对潘XX上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责令潘XX在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前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017年11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17年12月1日,潘XX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案件点评

(一)歌舞娱乐场所作为文化经营场所,在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正因为如此,才更加应该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是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在其权限范围内,应当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时间短,社会影响不大,且无违法所得,并且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情节,执法部门在法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二)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教育相关业主,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该案在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和其他娱乐场所业主进行了宣传教育,并要求各娱乐场所要依法经营。经过宣传,娱乐场所业主表示,其有责任和义务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