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XX诉义乌市xx小家电商行、XX商贸城有限公司食物切碎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2-19 17:47    浏览次数:    来源: 市科技局

义乌市xx小家电商行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供与宁海县某塑料厂的QQ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该塑料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该塑料厂负责人的证言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QQ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均不能直接反映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渠道,银行转账记录也无法与被诉侵权产品对应,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判决义乌市xx小家电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小贴示】合法来源抗辩是指被诉侵权方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抗辩人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行为的目的在于“生产经营”;二是抗辩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善意,也就是说其不知道其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三是抗辩人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包含合同、发货单、发票、打款记录等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相关证据。仅有供货单位的证明或供货单位经办人的证言等,合法来源不成立。经营者在进货时一定要规范进货渠道,完善交易流程,并保留相关凭证,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以案释法”案例:陈XX诉永康市XX工贸有限公司“金属装饰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经比对,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在图案形状、排列方式等设计要点上均相近似,但是永康市XX工贸有限公司用以提出抗辩的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属于现有设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


【小贴示】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即使被控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只要能举证使用的是公开的现有设计,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也要转变专利在手万事不愁的观念,申请专利时做好专利检索工作,避免与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否则无法得到法律保护。